政策法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02-12
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行动方案
为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持续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基础,以优化经营主体结构提高发展质量为重点,以提升经营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分类施策、优化服务,构建转前、转中、转后培育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持续营造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市场生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 工作目标。到2025年,“个转企”全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和全周期政务服务体系基本构建,个体工商户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实现6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 构建培育管理体系。由各区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走访调研,摸清底数,建立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将符合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规模和营业收入较大、有转型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全市“个转企”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走访联系“个转企”培育库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 优化登记审批服务。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有条件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园区等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个转企”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各区组建“个转企”流动服务队,主动上门开展服务。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并办理,出具相关文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及时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将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及时归档,并依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直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关注“个转企”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转型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转型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转型后企业降低贷款成本,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用好政策工具额度,专项安排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个转企”融资需求,力争全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个转企”账户服务,支持“一网通办”,实现账户撤销与开立“一次告知、同步办理”。将“个转企”企业作为武汉市“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支持对象,对转型后单户担保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强化社保政策支持。支持转型后企业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充分保障职工权益,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对转型后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转型后企业参保,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优化业务办理,加强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促进规范劳动关系,扩大参保范围,推动企业有序参保。(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 加强奖补政策支持。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按照规定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转型后企业按年度提供不超过3年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给予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一定金额的直接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支持生产经营延续。支持转型后企业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及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信息,在申报招投标项目时,原个体工商户相关条件可延续至“个转企”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将转型后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视为同一主体,保持转型前后信用记录衔接,确保金融服务延续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观察期”“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转型后企业充足发展空间。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转型后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转型后企业,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加强与企业沟通,广泛运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等方式,引导转型后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做到依法诚信经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动“个转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各部门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本区本行业领域“个转企”工作,加强市区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 健全工作机制。专班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健全指导服务、部门会商、信息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任务清单。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经营主体发展指标,由专班办公室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利用企业服务“一站直通”平台及各类媒体,加强“个转企”各项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注重业务指导,加强跟踪服务。深入宣传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个转企”实施营造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