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建立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必须组建专业的风控团队,没有专业的人员参与,机制构建将无从下手。风控团队组建好后,需要从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估以及防范等三个方面着手把关,使企业能够防患于未然以及扶大厦之将倾。
1、融资风险的识别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经常是机遇伴随着危机,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对法律风险进行管控,企业首先得认识到自己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必须树立起危机意识,这就涉及到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如果这种风险能被识别出来,就有采取措施加以排除,避免其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这种风险不能被识别出来,也就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风险加以规避,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就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正是因为缺乏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风险识别方法,使得企业在风险的防控方面显得无能为力,从而蒙受损失。其实,作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个阶段,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没做好,风险防控也就无从谈起。
而风险的识别又是建立在对企业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得展开尽职调查,通过收集能够反映企业历史材料和真实运营情况的材料,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提供大量的基础性的材料,以便发现其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主要有通过基金组织假股暗贷、银行承兑、直存款、大额质押存款、银行信用证、委托贷款、直通款、对冲资金等八种。但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外部负债(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发行股票、企业内部积累。
风控团队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企业的融资渠道展开尽职调查,摸清企业的融资方式,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块来说,尤其要注意当企业存在向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的行为时,应全面收集、掌握整个民间融资过程中资料、信息。比如说借款人的信息材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数、融资数额等。
2、融资风险的评估
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无便可一览无遗。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一种定性分析,仅仅只是提示了企业目前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而这种潜在的风险将来是否会发生则还很不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法律风险都得在第一时间予以铲除,还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尽量保持二者的平衡。切忌因对风险的无差别消除,导致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要想保持企业的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还需要依靠定量分析的方法来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这是企业风险管理兼具管理性和法律性特征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了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
如果企业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小;吸收的资金接近或者超过100万元,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大。
如果企业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低于150户,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小;吸收存款接近或者超过150户,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大。
企业的资产能否用于偿还存款人的“借”出的资金,如果使得存款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小;如果使得存款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或者超过50万元,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系数较小。
因此,100万元的吸收数额、150户的吸收人数、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公安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标准,也自然而然成为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红线。据此,当企业迫不得已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也应该将数额控制在红线以下,并争取在短时间内将集资款项还清。如果一味地强调将风险消灭殆尽,忽略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将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3、融资风险的防控
企业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家的认识能力很重要。因此,企业家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对于民事风险的防范,各个企业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防范措施。但是,如果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触犯来了刑法,救济起来则显得捉襟见肘,所以企业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
这就要有专业律师对企业家进行普法教育,让企业家明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对“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界定,比如说向企业家告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必要条件、立案追诉标准。在进行普法教育之后,将相关知识点及防范要点写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而组织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深入人心,让企业家及相关人员在准备实施此行为时能够三思而行。
如果经过风险评估,发现企业融资过程中同时符合未经批准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并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可能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该首先悬崖勒马,及时停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然后,在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按期按比例退还部分集资款,或约定对还款期予以延期,与集资人商量还款计划,并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还应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避免集资人群群体上访讨债情形的发生。
其实,民营企业要想在融资过程中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除了自身得加强风险控制以外,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在民间融资的政策上也应当有所倾斜,立法上也应该加以完善。只有这三方一齐采取行动,“三管”齐下,才能将融资风险降到最低,如此一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风险高的问题将得到有效的缓解,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有了一个可靠的保障。